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01號債權人 王鏡湖 債權人 王貴美 債權人 王惠珠 債權人 王愛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瑞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力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經查,力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本件債務人王瑞慶,而僅置董事長一人之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應由全體股東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故債權人應補正全體股東另行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力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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