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12月18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5月8日確定;復於96年9月2日,分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0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月,於97年4月7日確定,因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發覺原二判決依累犯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而均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30號、第231號均於99年7月30日諭知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及3月,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31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均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352號│字第7282號│偵字第728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51│96年度訴字第4102號│96年度訴字第4102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51│96年度訴字第4102號│96年度訴字第410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1月2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677號│第4074號(編號2、3│第4074號(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改判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8日│96年12月18日│96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907號│字第400號│偵字第16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241│97年度訴字第188號│97年度訴字第108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3月18日│97年4月17日│97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嘉簡字第241│97年度訴字第188號│97年度訴字第108號││││號│99年度台非字第230││││││號│││判決├───┼─────────┼─────────┼─────────┤││判決││97年5月8日││││確定│97年4月10日│99年7月30日│97年4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是│├────────┼─────────┼─────────┼─────────┤│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82號│第1675號│第1700號(編號6、7│││││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改判有期徒刑6月│改判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30日│96年9月2日│96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4號│字第9360號│偵字第936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8號│96年度訴字第5003號│96年度訴字第5003號││├───┼─────────┼─────────┼─────────┤│事實審│判決│││││││97年3月31日│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8號│96年度訴字第5003號│96年度訴字第5003號│││││99年度台非字第231│99年度台非字第231│││││號│號││├───┼─────────┼─────────┼─────────┤│判決│判決││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確定│97年4月28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7年度執助│嘉義地檢97年度執助│││第1700號(編號6、7│字第393號(編號8、│字第393號(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2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0號││││├───┼─────────┼─────────┼─────────┤│事實審│判決│││││││97年6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7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25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