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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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秦丕俊
秦昌國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民國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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