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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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秦丕俊
秦昌國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民國100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