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再小字第9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救字第73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業已於101年5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1份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何世全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