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廖士閔
被 告 王國忠 (已歿)
被 告 吳雅惠 即王國忠之繼承人
被 告 王文鴻 即王國忠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詩婷 即王國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79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王國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
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未滿六個
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