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桔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