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原   告  陳錦雲
訴訟代理人  黃振榮
上列原告對被告千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千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解
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法第24條亦有明定。且依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前開規定於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再者,股份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於起訴狀中記載「 黃秋澄 」為被告千裕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千
裕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月9日經臺南市政府為廢止登記,有
原告所提之臺南市政府104年7月8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千裕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
,被告千裕公司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惟被告千裕公司之公司章程未對清算人另有規定,亦未向本
院陳報清算人,此有千裕公司章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各1份附卷可參,雖黃秋澄前為千裕公司之董事長,惟尚難
認其為千裕公司之清算人。是原告以黃秋澄為被告千裕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自有被告未經合法代理之欠缺
。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千
裕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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