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00號上訴人己○○
戊○○乙○○丙○○丁○○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下:⑴上訴人庚○○部分,計新臺幣(下同)1,143,4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⑵上訴人己○○、戊○○、乙○○、丙○○、丁○○部分,分別各為228,690元,應各繳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述第二審裁判費,俱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