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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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5526、552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毒偵字第5526、5527號),惟警方於民國96年4月19日凌晨0時20分許,在台北○○○區○○街○號前所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前揭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