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53號原告 蘇戊衍蘇戊衍建築師事務所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99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3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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