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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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68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