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移交公共基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告 楊秀琴 即日光郡社區管理負責人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