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屠世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給付金額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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