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六九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蔡協叡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借款債務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立有授信約定書乙紙(借據背面)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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