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逢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裁定如下:
主文簡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逢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民國98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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