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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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廖曼琪 法定代理人 廖淑瑩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 洪松福 兼法定代理人 劉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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