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拾柒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5757號被告黃朝深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期滿。扣案之簽注單17張(99年度速偵字第5757號偵查卷內),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朝深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7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注單17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係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