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劉孟彰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孟彰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劉孟彰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固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被繼承人劉孟彰前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選任 謝惠卿 為被繼承人劉孟彰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在案,此有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9號裁定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