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美華受刑人陳信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陳信良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0年6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鄭美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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