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王志林 相對人 王冬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項第一行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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