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鶴仁
被   告  賴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週年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2年6月16日,被告應按
期還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若有遲延清償之情
,除應償還款項及加計上開遲延利息外,並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年息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因被告其後未依約
還款,迄至110年2月17日止尚積欠本金96,666元未為清償。
為此爰依上開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
如聲明第1項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伊 提出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函、借款契
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
書、催告書、郵局回執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貸款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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