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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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黃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1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書
第10條可見約定以高雄銀行營業地為管轄法院,而該契約書
上所載之高雄銀行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見
本院卷第29頁);被告籍設亦在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資料
可佐。故本件兩造合意或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均為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