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陳枸伶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2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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