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鐘文甫
陳洧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
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
轄。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鐘文甫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相對
人陳洧翔之住所地是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其二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仁愛區,並有
基隆市警察局函附之交通事故相關調查資料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