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林淑娟
相 對 人 劉福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市○○○路○○○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