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5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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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5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友仁
被 告 王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六
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