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郁婷
訴訟代理人  黃楠焜
被   告  魏錦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6,75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5,180元,尚應補繳4,
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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