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順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4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