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祐豪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
呂紹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6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祐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302條第1項、第3項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6年6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