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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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林青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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