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綠捷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