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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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1,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