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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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雷珮欣 上開原告與被告 蕭駿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7,40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054,119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8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185元折算,計算式:37,400×28.185=1,054,119】,是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