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90元(即車號
00-0000號車輛價值3,000元+燃料稅37,840元+牌照稅10,850
元=51,690元,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燃料稅及牌照
稅;二、車號00-0000號車輛所有權移轉予被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