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4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417號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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