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迪化街
郵局第四四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7月17日將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存證
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經兩次對相對人戶籍地
送達,分別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查無此人」為由
退回上開存證信函,致無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
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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