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旺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25,750元,尚欠24,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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