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旺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25,750元,尚欠24,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