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參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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