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6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下同)9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