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甲00000000.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