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6,341,2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865元。
(二)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書狀一份,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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