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號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告甲○○
之1號1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6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書狀1份,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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