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1月24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