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富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輝
訴訟代理人 林星妤
被 告 BRUTOLUVELYJOYROBL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三月五日下午二
時零分,在臺灣省桃園市○○區○○路○○○號桃園地方法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