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相 對 人 鄧意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即桃園市○○區○○里○○鄰○○○街○○巷○號址,惟遭
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
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派員至相對人
前開居所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戶籍地,堪認相對人
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
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