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李玉華 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 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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