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李玉華 律師
被 告 鄧發奎
廖陳春雅
江鄭滿
卓 翠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被 告 曾奕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8
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曾聰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被 告 青樺開發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金蓮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何沛樺 住同上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