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陳玉衡
被   告  吳佳欣   原住臺北市○○區○○街○○號8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柒
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於
新北市中和區,是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
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本
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覆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5日19時35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
巷口處,因閃避疏忽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
人即訴外人 梁振鋒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計
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40,093元(即零件9,744元、
工資30,349元),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
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0,0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估價單、發票、行
照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核屬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查原告所承保
之系爭車輛係於103年3月出廠(推定為3月15日),有該車
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原告承保
之上開車輛,自出廠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4年6月5日受
損時已使用1年3月。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40,093元(即零
件9,744元、工資30,349元)一節,由原告提出估價單1紙附
卷可稽。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
369,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581元(詳如附
表之計算式)。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30,349元,無庸折舊
,故原告得請求之汽車修理費共計為35,930元(計算式:
5,581+30,349元=35,93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
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35,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1,0
75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嬿如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744×0.369=3,5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9,744-3,596=6,148
第2年折舊值6,148×0.369×(3/12)=567
第2年折舊後價值6,148-567=5,581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