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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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見良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見良積欠聲請人貸款新臺幣1,
427,617元及利息等款項未清償。查相對人李見良未拋棄繼
承,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一,然相對人李見良因積欠聲
請人款項未清償,恐繼承後遺產為聲請人追索,竟將坐落高
雄市○○區○○段○○段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有償
或無償登記予相對人李**名下,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
求相對人李**應將系爭建物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並登記予
相對人2人分別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李見
良之債權,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81903號
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
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