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 告 許茂男
被 告 陳春華
訴訟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陳春華就被告許茂男所
有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八十四年
八月五日由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以東地字第○○八七六六號設
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抵押權,於超過新
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
被告陳春華就被告許茂男所有之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五日由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以
東地字第○○八七六六號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貳佰
伍拾萬元抵押權暨抵押債權,於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範圍
內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