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 律師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23,04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4日送達於原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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